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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审计处理处罚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暂无 发布日期: 2009-11-06 浏览次数:

 

 

 

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059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审计处理处罚

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审计处理处罚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年三月二十九日

河南大学审计处理处罚实施办法

 

为了严肃学校财经纪律,规范审计处理、处罚行为,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国家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和《河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审计处理、处罚,是指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审计方面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所给予的处理、处罚。

第二条  审计处理是指审计处对情节较轻的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审计处理的种类有:

(一)责令限期缴纳截留或滞留的各项收入;

(二)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支出和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四)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五)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理措施。

第三条  审计处罚是指审计处对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采取的行政制裁措施。审计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依法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四条  审计处对违反下列财经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审计处罚:

(一)不执行学校财务预算,不按预算开支或越权批准开支的;

(二)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开设银行账号、不按规定建账、账目混乱、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公款私存的;

(三)违反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核算和使用收费收入的;

(四)侵占、截留应上缴学校收入的;

(五)未经学校批准,无偿使用学校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与校外联合办学、开展短期培训、组织各种资格证书考试等,收入未纳入学校财务,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的;

(七)违反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管理规定,超限额库存现金、白条抵库、白条入账,坐收坐支现金以及滥发奖金、实物的;

(八)在对外投资、基建工程和财务管理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或程序,给学校或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的。

第五条  对违反第四条规定的,审计处除收缴违纪款项、没收违法所得之外,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责任人处个人一至三个月的岗位津贴或绩效工资的经济处罚。

第六条  对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应当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一)单位负责人强制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我校财务制度及审计规定的;

(二)违纪违规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三)挪用、截留各项专项资金和物资的;

(四)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提供虚假审计资料的;

(五)阻挠、抗拒审计或拒不纠正错误的;

(六)屡查屡犯的;

(七)打击报复、压制揭发检举人和内部审计人员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规行为,审计处应当依法依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我校财务制度的行为,经审计查出后,能认真检查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二)违纪违规金额较小,情节轻微,自行纠正的;

(三)能够认真自查,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有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

第八条  前款所称违纪违规金额,是指一次审计中审查出的未经处罚的各种违纪违规金额累加之和。所称的责任人是指违纪违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审批人和经办人等。

第九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依照审计法规的规定出具审计意见书,做出审计决定。

第十条  审计意见书应包括的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责令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事项;

(四)改进被审计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审计决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三)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五)依法申请复议的期限和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  审计处在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适度的原则,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及申辩。其陈述和申辩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审计处应当采纳。

第十三条  审计处制作的审计决定应在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提请复议,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审计决定自动生效。

第十四条  对被审单位的经济处罚,由审计处出具《审计处理处罚通知书》。所有收缴的违纪款项、没收的非法所得及各种经济处罚,一律上缴学校财务部门

第十五条  对单位的经济处罚,企业从税后留用利润中支付,其他部门一律从业务活动经费中支付。对有关责任人的经济处罚,由学校财务部门从个人收入中扣除,不得由被审单位报销。

第十六条  审计处下达的审计处理和处罚,具有强制性,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学校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保证审计处理和处罚决定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学校规定的责任人员,阻挠和妨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单位和个人,需追究党纪或行政责任的,移交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实施审计处理处罚,如审计执法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将依照有关法规政纪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学审计构审计处处罚实》(校行字〔2001342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审计  处理处罚  办法  通知

  主办:审计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03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