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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和《河南大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建设工程》实施问答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19-09-23 浏览次数:

 

《河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和

《河南大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建设工程

全过程审计管理办法》实施问答

一、两个办法修订有何必要性?

答:《河南大学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10】64号文件)、《河南大学建设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校发【2010】65号文件),均于2010年3月发文实施,已很难适应目前审计工作需要 。

一是,学校机构设置变化。当时招标办刚刚挂靠审计处,学校旨在通过这两个文件实施,以结束工程项目招标多头管理的混乱局面,因此原办法在工程各个阶段涉及招标管理的内容较多。如今,招标办早已独立设置,工程审计涉及招标和合同监督的内容必须重新修订。

二是,文件内容应与时俱进。原办法的制定已近10年,期间国家相关政策依据、学校内部环境和要求均发生了较大改变,原办法必须重新修订。

二、为两个办法修订审计处都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答:20189月,审计处着手安排修改工作。20191月、3月和4月,相关人员分别到中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重庆大学,以及郑州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等省内外重点高校考察,学习、借鉴各高校在工程审计方面的经验做法。在此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分别起草了《河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和《河南大学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管理办法》

两个办法在修订过程中,分别征求基建处、总务处、龙子湖校区建管委、财务处、信息化办公室、招标办等部门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各单位提出的修改建议加以分析整理,吸收充实到办法中去。

目前拟出台的两个办法,经过反复推敲,十易其稿。

三、《河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与原办法在

整体框架方面有何异同?

答:相同点是新办法沿用了原办法的章节结构,按章节表述,共分六章32条。

其主要变化是:

1.新增第四章“审计资料”,以突出“审计资料”在审计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把结算审计资料和决算审计资料彻底分开,避免混淆;同时增加第二十五条“审计终结”相关事项,对审计终结形成的结果做出规范性要求。

2.将原办法第四章“管理监督”加以优化完善,修改为新办法第五章“纪律与责任”,以增强部门和管理人员责任意识。同时,补充增加第二十六条“审计结果运用”,目的是推动校内各部门联动,督促审计问题整改落实。

四、《河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在审计内容和方式方面有何变化?

:一是,关于建设工程审计的范围:新办法第二条,对建设工程的解释增加了“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工程”。主要参照了郑州大学的经验。以前我校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工程未列入工程建设项目,这块是空白,也是以往审计监督的盲点。

二是,关于建设工程审计类型: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学校审计处根据审计资源状况和建设工程项目金额大小,确定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和审计类型。原则是:

1)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下同)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

2)单项合同估算价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下同)20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关键环节审计。主要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投标、合同、变更估价、现场签证、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关键环节进行审计;

3)对单项合同估算价1万元以上(含1万元)2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招标控制价和工程结算“双备案”、“双随机”审计。

而原办法规定: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工程及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工程及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按本办法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审计起点为1万元。

五、《河南大学基建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在审计程序方面为什么要增加完成时限要求?

答:新办法在涉及到工程管理的关键环节,如在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阶段、清单和控制价编审阶段、变更估价与现场签证等阶段,均明确提出了审计时限,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

如第十三条关于招标控制价的审核程序,提出了根据工程项目造价金额的大小确定完成审核期限(借鉴中南大学审计办法)

如第十九条第四款关于工程结算审计过程中征求意见时限的要求:“相关单位自接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回复书面意见

六、什么是招投标和合同审计中的 “前审”和“后审”?

答:针对审计人员不参加招标现场监督的实际情况,《河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中提出了“前审”和“后审”的概念。

前审,是指按照规定,审计处在开标或合同签订前,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及答疑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环节进行事前介入审计

后审,是指按照学校规定,审计处对招标采购管理和合同管理事项,采取的事后专项审计。

七、《河南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为什么将结算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区分开来?

答:竣工结算依托的第三方是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依托的第三方是会计师事务所,两者所需要的送审资料、审计程序也多有不同,因此新办法将结算工程审计和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区分开来,改变了原办法中两者含混不清的问题,对强化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加快建设工程“在转固”(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步伐,增加学校资产总值和总体实力具有现实意义。

八、如何理解建设工程全过程委托审计?

答:建设工程全过程委托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从投资立项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结算各阶段管理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所开展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是采取提前介入,全过程跟踪,以预防性和建设性为主要目的一种审计监督模式。

九、建设工程为什么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全过程审计?

答:主要原因如下:

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储备了建设工程所需要的建设工程各个阶段专业技术人才,他们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根据工程管理审计需要,公司能够在每一个关键环节随时随地派人跟踪审计,及时解决工程一线存在的问题,“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可以使审计工作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2.社会审计机构所派现场审计人员来自于被审计单位外部,位置身份超脱,有利于审计独立性的发挥,解决了内审“纠结效应”带来的难以发挥监督作用的问题。

3. 2015年,审计署出台了《关于实行审计全覆盖的实施意见》,指出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要实现两个全覆盖,一是项目类型全覆盖,即高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均应纳入审计范围。

二是项目过程全覆盖,即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应纳入审计范围。          

随后,《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明确提出,高校“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由学校内部审计部门组织实施,也可由内部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

省内省外多所知名高校利用社会审计力量进行全过程委托审计,成果显著;我校启动利用社会审计机构推进建设工程全过程委托审计,审计效果良好。

十、如何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委托监管,确保审计质量?    

答:1、明确审计处监督管理职能,将审计处监督管理贯穿于建设工程全过程。

包括从审计项目组人员配备和组建(第八条第一款),委托合同签订(第七条)和解除要件(第十四条),主审人员项目回避(第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做出的审计意见须经审计处管理人员复核确认(第八条第三款)等方面,加强关键环节监督管理,确保监督质量。

2. 明确重点环节监督内容和审计重点(第十一条),将审计质量评价(第八条第四款、第十五条)、考核追究(第十六条)与审计费用支取挂钩(第十五条),并作为委托合同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