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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公告审计结果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23-12-26 浏览次数:

河南大学公告审计结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告审计结果工作,提高审计结果公告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河南省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告审计结果,是指河南大学依法依规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所反映内容及相关情况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除以下内容外,原则上都应当公告: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审计过程性材料;

(五)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四条公告审计结果,应保证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客观公正。

第五条公告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建议;

(四)审计整改情况;

(五)其他认为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六条公告审计结果,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单项公告,即对单个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公告;

(二)分类公告,即对同类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公告;

(三)综合公告,即对多个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告。

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方式,由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公告审计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多种途径:

(一)通过审计联席会议公布;

(二)通过印制《审计结果公告》单行本,发送有关单位,发送范围由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必要时可以通过审计处门户网站发布;

(四)其他适当形式。

第八条公告审计结果,原则上应在审计整改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九条公告审计结果工作应当按以下程序运转:

(一)实施或牵头组织实施审计项目的主审人员起草审计结果公告稿(代拟稿),将审计结果公告稿(代拟稿)、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及证明材料一并提交项目分管领导进行审核。项目分管领导应当对审计结果公告稿(代拟稿)及审计整改情况部分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二)项目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审计处负责人审核;

(三)审计处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同时报经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同意),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发;

(四)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发后,审计处应当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条公告审计结果,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公告。

第十一条公告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出具前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审计处将以适当方式公告审计结果。公告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中涉及公告的问题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应当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方面取得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审计决定书后,审计处承担项目实施的主审人员应及时跟踪了解审计整改情况。在公告审计结果时,承担项目实施的主审人员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公告涉及的单位对公告的有关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审计处要统筹加强对审计结果公告后的舆情评估与监测,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舆论引导、舆情跟踪和应对处置。对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要快速反应、及时发声,积极稳妥、主动应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审计结果公告及形成的相关材料,由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告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告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七条公告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