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0〕58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关于聘请兼职审计人员
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关于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河南大学关于聘请兼职审计人员
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河南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聘请兼职审计人员,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从社会上其他单位聘请具有相应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协助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监督和服务。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学校所有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和对外委托审计事项,实行归口管理,由审计处统一聘请兼职审计人员或办理委托审计手续并对审计结果复核确认。任何单位不得自行聘请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事项。
第四条 兼职审计人员的聘请、使用和管理:
(一)聘请:审计处在严格审查任职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请兼职审计人员人选,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使用: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安排兼职审计人员长期协助开展审计工作,也可阶段性临时协助完成某一项审计任务。
(三)管理:兼职审计人员必须对审计处负责,根据审计处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审计处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五条 兼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立即解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我校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的;
(四)泄露审计工作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六条 兼职审计人员的劳动报酬,根据工作情况协商后,可以按月支付固定费用,也可根据审计项目的工作量按项计算支付劳务费。外聘兼职审计人员的各项费用,由审减项目经费列支,不足部分由审计项目经费或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补齐。
第七条 委托审计业务的办理、监督和管理:
(一)办理:审计处根据被审计事项的内容、目的和要求拟定委托审计业务内容,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审计处面向社会择优选定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属涉密项目的,同时签订保密协议书。
(二)监督:审计处在办理委托审计后,要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监督受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独立、按时完成委托的审计业务,不得减省审计程序,不得中途转让。
(三)管理: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后,必须对审计处负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并移交全部审计资料。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经审计处审定后报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审计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依法解除委托,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国家财经法纪和我校有关规定的;
(二)不能按时完成审计任务,中途转让或减省审计程序的;
(三)串通被审计对象,弄虚作假,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工作不认真负责,影响审计工作质量,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泄露审计项目有关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
第九条 委托审计的费用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在审计业务约定书内约定。审计费用由委托审计项目经费或学校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条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审计处可支付委托审计费用:
(一)委托审计事项结束;
(二)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部门提交正式审计报告(含电子版);
(三)社会中介机构向审计处移交全部审计资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学关于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实施办法》(校行字〔2001〕342号)同时废止。
主办:审计处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